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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按生产劣药罪,是让高俊芳尽快出来继续作恶吗?

彭瑞萍 千千法言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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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长春新区公安消息,723日以来,经长春市公安机关开展侦办工作,基本查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7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生产、销售劣药罪,尼玛!看到对高俊芳们提请批准逮捕的这个罪名,我忍不住想爆粗口了。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罪,即无后果不构成犯罪。

 

大家看到没有,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如果没有因用长春长生的疫苗而致死致残的受害者,那么就不构成犯罪,这样高俊芳们很有可能因此而脱罪了。

 

而且本罪的处罚也不重,顶格是无期徒刑,该罪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样,按生产、销售劣药罪来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话,高俊芳们即使构成犯罪,量刑也不会重,坐几年牢就可以出来了。


 

02


按国务院的调查,长春长生公司违法的事实有: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长生公司生产的疫苗,除了用过期药勾兑以外,个别批次的狂犬病疫苗从生产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是过期和无效的。 

 

而且更恶劣的是,长生公司生产出来的疫苗,没有进行小鼠的攻毒试验就流入市场,然后直接打进人们的身体!

 

长生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现在长春市公安机关却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高俊芳等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按照这个节奏,高俊芳很快就被放出来,然后又可以在疫苗界兴风作浪,继续生产有毒有害的疫苗毒害祖国的小花朵。


我们可以愤怒吗?我们有愤怒的权利与资格吗?

 

高俊芳这些年来一路绿灯,一路违法,一路高歌,从一个小财务登上身家五十多亿的疫苗女王的宝座,从侵吞国有资产那天起,是谁一路绿灯给她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的?

 

疫苗乱象问题,一直都有发生,为什么这些企业屡教不改?

 

这次疫苗事件发酵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天了,可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级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站出来向全国人民道歉意,也没有谁主动为此承担责任,更没有人因此而引咎辞职。

 

寂静,死一般的寂静,寂静得令人可怕。

 

是谁企掩盖真相?

 

是谁企图让高俊芳们逃之夭夭逍遥法外的?


是让高俊芳尽快出来继续作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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